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제목
外国人健康保险制度变更指南
작성자
중국행정팀
일시
2019-07-08 15:40:52
조회
14608
첨부파일
外国人健康保险制度变更指南
外国人及海外公民,在韩国滞留超过6个月以上时,自动加入健康保险
实行日期:2019.7.16
主要内容:当在韩国滞留6个月以上时,自动加入健康保险
           结婚移民者,在进入国境之后,于外国人登录日期开始加入
可申请不加入保险者:根据外国的法律、保险以及使用者本人的契约,能够从法律第41条所规定的疗养工资得到相当的医疗支援的
留学生(D-2, D-4)在 2021.02.28 之前可不加入保险
但,2019.07.15 之前访问韩国并进行申请的,可以加入保险,在缴纳保险费时也可保留资格
保险资格根据个人登录的滞留地(居住地)进行管理(取得),保险费用也由个人缴纳
注意,如果和配偶或未满19岁的子女居住在一起,想要以家族为单位缴纳保险费用的话,需
提供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
保险费用根据个人工资及财产进行结算,但,如果需缴纳的保险费用低于上一年11月之前的
平均保险费用的话,需要补交差价
2019年保险费用(每月):113050韩币以上

确认亲属关系所需要的材料
有本国的外交部(或官方机构)承认的能够体现出亲属关系或婚姻关系的材料,需翻译成韩语
每月25日之前缴纳下个月的保险费用

未缴纳保险费用时可能会发生的情况:
使用医院、病院时不能使用保险
申请签证延长或其他材料时会受到限制(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机关)
到达期限而还未缴纳的会进行催促,催促之后还不缴纳的,会对个人资产进行调查并强制征收
加入健康保险时所享受的待遇和韩国国民相同
住院,门诊,重症治疗,健康检查等

能够成为健康保险地区加入者的外国人滞留资格
国民健康保险法实施规定第61-2 2条,表9
文化艺术(D-1, 产业研修(D-3, 采访(D-5, 宗教(D-6),驻外(D-7, 企业投资
D-8),贸易经营( D-9), 求职( D-10
教授(E-1), 绘画指导( E-2),研究( E-3),技术指导( E-4),专门职业( E-5
艺术演出( E-6),特定活动( E-7),非专门就业( E-9),船员就业( E-10
访问同居(F-1),居住( F-2),陪同( F-3),在外同胞( F-4),定居( F-5),结婚移民( F-6
其他(G-1)(仅限于根据《难民法》引渡进入国境并或者居住许可的难民以及已经定好工业团体的人)
观光就业(H-1, 访问就业(H-2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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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Tel580-6498

Update date2020-05-27